全球主机交流论坛

标题: 万宝路成功争议到一个域名 [打印本页]

作者: zwstar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7:39
标题: 万宝路成功争议到一个域名
案例背景:
原告,Philip Morris USA Inc.,是一家著名的香烟公司,旗下拥有Marlboro品牌,中文名称“万宝路”;
被告,域名持有人;
争议域名,MarlboroLighter.com,注册于2016年9月28日,注册商GoDaddy, LLC.。

原告出示的证据:
1.原告Philip Morris USA Inc.的“Marlboro”商标注册证明,该商标于2009年被注册;
2.争议域名marlborolight.com的域名注册信息(WHOIS)资料,上面显示域名于2016年被注册;
3.原告与被告的邮件往来,被告在邮件中称“该域名没有商业化打算;域名marlborolighter.com与万宝路品牌不是同一概念;关于纠纷域名,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;如果想要这个域名,我可以转移给你们,但是你们打算为此付出多少”,请求判定存在恶意注册。

UDRP认为:
1.万宝路香烟(Marlboro)全球知名度甚高,且已经注册有商标;
2.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明显晚于商标注册时间;
3.被告注册MarlboroLighter.com,但却并没有用于商业用途打算;
4.被告在私下有向原告出售该域名的倾向,这点构成对争议域名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。

判决结果:
1.认定被告持有MarlboroLighter.com存在侵权行为;
2.被告需要将MarlboroLighter.com转移给原告。
作者: 坐怀不乱西门庆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7:41
欲加其罪啊
作者: t9913085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7:52
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-7-10 07:41
欲加其罪啊

明确卖域名本来就是恶意注册,最好别留下证据,尤其是针对性的或者商标域名,卖域名之前最好了解一下域名争议的法律规定
作者: t9913085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7:59
想卖这些针对性的或者商标域名,
最好多看一下这些域名争议的政策法规和案列,免得域名傻傻的被别人拿去了还傻傻的不知道为啥
http://cnnic.cn/gjymaqzx/aqzxzcfg/201207/t20120703_30447.htm
作者: 坐怀不乱西门庆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8:46
假如你注册了个域名,我公司想给你抢过来,那么需要给你打个电话。
1、你的域名有做商业用途的打算吗?(这里说的是商业用途,大多数人都没这个想法吧)
(我做个人网站)没有做商业用途的打算。
--抢走
2、我想买你域名
你要出多少钱买
--抢走
作者: 流河旱树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8:50
这种也行啊?那还怎么保护米
作者: 坐怀不乱西门庆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8:51
域名marlborolighter.com与万宝路品牌不是同一概念
这条更扯淡,真要是做的和万宝路品牌相似,这是侵权更容易抢走吧
作者: burstkong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8:53
商标,域名一起注册
作者: t9913085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9:10
本帖最后由 t9913085 于 2017-7-10 09:13 编辑
坐怀不乱西门庆 发表于 2017-7-10 08:46
假如你注册了个域名,我公司想给你抢过来,那么需要给你打个电话。
1、你的域名有做商业用途的打算吗?(这 ...


事实就是这样的,
如果是商标域名,很多案列就是这样拿走域名的,
有人甚至隐藏或者伪装身份来获得证据。。
自己去看看域名争议的相关案列,这是国际通用法则,并不是中国或者哪个国家一家这样的
作者: 先做了再爱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9:17
争议域名  卧槽
作者: klon99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9:41
明显就是恶意注册,没有什么好说的
作者: t9913085    时间: 2017-7-10 09:41
流河旱树 发表于 2017-7-10 08:50
这种也行啊?那还怎么保护米


1.尽量不要注册商标域名,注册通用词,比如VPS host等等通用词语
2.如果非要注册商标域名,挂一个个人站点,总之与商标无关的个人站点,非营利的
3.不要公开出售.
4.接到询价邮件或电话,不要报价,让对方自己报价,免得留下证据;对方要的话会出价的
作者: dengyigod    时间: 2017-7-10 10:11
本身抢注这种域名就不对,人家怎么判你都没话说
作者: doors    时间: 2017-7-10 11:51
CN域名 满二年就无法争议?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。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“.CN”、“.中国”域名。但是,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,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。
作者: t9913085    时间: 2017-7-10 11:57
doors 发表于 2017-7-10 11:51
CN域名 满二年就无法争议?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。所争议域名应 ...

不要高兴太早,可以去法院起诉的




欢迎光临 全球主机交流论坛 (https://lilynana.eu.org/) Powered by Discuz! X3.4